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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时,证据有很多种
常见的有当事人陈述、影像、口供等
但想不到还有一样东西能作为证据
你知道吗?
它就是微信聊天记录!
可不要随便就删除聊天记录哦
说不定它就是呈堂证供!
小咚带大家看看以下案例
你就明白了!
案例
回顾
张某与许某同上某大学课程,二人前后桌。许某课间打完开水将杯子放于桌上,后水杯倾倒致其右大腿烫伤。前桌张某事发后陪许某就医并垫付部分医疗费。许某认为是前桌的张某在与其他人聊天过程中用手将开水杯碰倒才导致自己被烫伤。
另外,张某曾多次在微信聊天中承认自身过错,说过“这事是我引起的”“医药费什么的您告诉我,我负责”。后张某否认事实且拒绝支付赔款,许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一万七千余元。许某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自行公证的记录二人聊天短信、微信的证据。
对此,张某否认曾碰倒水杯,并提出反诉,要求许某返还自己已支付的四千余元费用。张某表示,自己聊天时并未抬手,是许某自己不小心碰倒水杯才导致被烫伤;之所以多次带许某就诊,并在微信聊天中表示自责是因为看到许某烫伤心生恻隐,向许某支付数千元费用也是出于息事宁人之心。张某认为许某自身应当预见开水放置在课桌上具有危险性,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许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教室采用长条形课桌,许某烫伤不一定就是自己所为;不认可许某所提供的工作证明等证据。
这个案例的关键是
许某提供了张某微信聊天中承认过错的记录
而张某却否认称当时承认过错只是心生恻隐
到底谁的证据或说法更有力?
小咚带大家来看看审判结果!
法院
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从许某提交的短信、微信记录可知,张某曾自认许某烫伤是因其所为,现否认事实,却未能对上述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故采纳许某的说法。因许某未对其水杯加盖,存在一定过错,故认定张某对许某所受损害承担70%的民事责任。
张某不服,上诉至某市某中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一审全部反诉请求。张某认为不是其导致许某烫伤,即使自己不小心打翻水杯也是由于许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而许某应负主要责任;自己已在一审中认可了许某提交的微信和短信证据,但许某自行进行公证,故应由其承担公证费;另外,张某坚持称许某为恶意诉讼,要求其承担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费用。
某市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表明张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但如今张某否认,却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不采信张某的说法。许某将聊天记录中张某的自认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有合法依据,故发生的公证费应由张某负担。许某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属于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张某拒不负责,反而要求许某赔偿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费用,于法无据。
据此,某市某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就是
庭审反诉否认曾侵权
微信自认事实被采纳
大家懂了吧
微信可不是只能用来聊天的哦
最后,小咚普法时间到!
来看看本案有什么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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